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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鹤林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何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平顶山市鹤林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中段X号。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梁生伟,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建勋,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顶山市鹤林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林鹏公司)与被告何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何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予以驳回;何某某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鹤林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梁生伟,被告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宋建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30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屋承租合同,将位于姚孟农贸市X街房三间租给被告,现租期已到,但被告拒绝退还房屋,被告行为已构成对我公司侵害,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侵占原告的房屋,并支付占用期间费用x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1、本案不是侵权纠纷而是房屋租赁纠纷,原告对该出租房屋没有所有权证;2、原告起诉占用费计算依据不清;3、双方约定租赁房屋面积不明。此外被告之所以不退房是因为被告在2005年5月从他人手中接租该房时,在原告方经理签字认可情况下向转让人支付了转让费4.6万元,而原告对转让费问题不给被告协商解决。原告收回房屋可以,应补偿我转让费12万元,要么原告再和我续签合同。

经审理查明,根据(2000)X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鹤林鹏公司(原中原公司)取得姚孟市场三号楼部分房屋长期无偿使用权。2008年10月30日,鹤林鹏公司与何某某就姚孟市场三号楼位于姚孟市场大门口西边北临姚电大道的门面房一层三间及操作间一间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租金每月1700元;对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约定为:合同到期,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均有出租方无偿收回。鹤林鹏公司为了在合同到期后收回房屋,于2009年10月9日书面通知何某某,在合同到期后10日内将所租房屋交还鹤林鹏公司。此间鹤林鹏公司并于2009年10月10日又和平顶山市商业银行姚孟支行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预将上述房屋一层三间和二层四间房屋出租,每月租金7000元。租赁期满后何某某代理人卢某某认为其在2005年承租该房时向原承租人交有转让费x元,当时转让时由鹤林鹏公司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字认可,现合同到期,鹤林鹏公司对转让费应给其补偿。因双方对此协商不成,何某某一直占有该房不向鹤林鹏公司返还。现鹤林鹏公司认为双方合同已到期,何某某无占有该房屋的理由,继续占有侵害了鹤林鹏公司权益,故起诉要求何某某返还侵占房屋并赔偿继续占有期间给其造成损失,损失按其与平顶山市商业银行姚孟支行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月7000元租金计算。

以上事实由鹤林鹏公司提供的(2000)X号会议纪要、租赁合同书、通知书、证人证言及被告提供的租赁合同,本院制做的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经法庭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采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何某某与原告鹤林鹏公司租赁关系到期后,双方在不能协商继续签订租赁合同情况下仍占有原租赁物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在租赁到期前,鹤林鹏公司又事先通知被告何某某返还租赁物情况下,其继续占有的行为构成了对鹤林鹏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鹤林鹏公司现选择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要求何某某返还占有物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何某某在租赁到期后继续占有租赁物给鹤林鹏公司造成了收益损失,鹤林鹏公司请求何某某赔偿相应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按与平顶山市商业银行姚孟支行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每月7000元租金计算损失,显然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其损失应按原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月1700元租赁费计算。被告何某某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平顶山鹤林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位于姚孟市场大门口西边的原租赁房屋三间及操作间一间,并自2009年11月1日起向原告赔偿继续占有该房屋的损失每月1700元至房屋返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威

审判员岳华锋

审判员甄松淼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少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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