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04月15日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09月25日李某某到范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略)。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09月0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组织多人赌博,其本人从中抽头渔利。2008年4月1日晚,李某某又组织辛庄乡X村的毛一X、辛庄乡X村的毛二X等四五十人在范县X乡X村蒋林生家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请求依法惩(略)。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03月份至0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两次在范县X乡X村民蒋XX家中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组织多人赌博,其本人按赢钱数额的10%抽头渔利,并雇用范县X乡X村民王XX、范县X乡X村民杨XX、范县X乡X村民毛一X等人接送赌博人员、在赌场外放风看人。2008年4月1日晚,李某某再次组织范县X乡X村民毛二X、辛庄乡X村民张XX等四十余人在蒋XX家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对其开设赌场的事实的供述,证人蒋XX、王XX、杨XX、毛一X、姜XX、李XX、葛XX、毛二X、张XX、张一X、胡XX、王一X、宗XX、杨一X证言,范县公安局在赌场收缴现金x元及牌九两付的扣押物品清单,范县公安局对蒋XX、李XX、杨XX、张XX、葛XX、王一X、毛二X、胡XX、毛一X、张一X、宗XX、杨一X、张一X、王XX、姜XX的行政(略)罚决定书,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李某某于2008年9月25日投案的破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均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村民家中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之表现,是自首犯,可以对其从轻(略)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略)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祖伟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王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