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呼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2月2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3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呼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呼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1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呼某某在林州市X路爱普网吧门口盗窃一辆红色飞科牌电动车,该车系李XX所有,被告人将该车带至林州市同一首歌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电动车追回。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8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呼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呼某某庭审认罪、悔罪,且赃物已追退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呼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700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王荣跃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