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中海,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伟,新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闫某甲、闫某乙、吴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某甲、闫某乙、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中海,被上诉人解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王永生
审判员亓宽义
二O一O年九月十五一日
书记员郑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