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05月0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七里山派出所干警抓获,于2010年05月04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6月04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08月0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03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窜至范县新区七匹狼专卖店,以买衣服引店员离开的方式,盗窃店内的“七匹狼”牌夹克上衣三件、“七匹狼”牌咖啡色钱包一个、天翼牌3G互联网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2534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将钱包和手机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失主丁XX、肖XX的陈述,物品价值鉴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技术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05月01日起至2010年09月01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树峰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晋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