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立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12月1日到其处借现金x元,并给其出具借据两张,其中x元每月约定利息800元,另5000元不计利息。经其多次催要,被告陆续归还利息x元。双方约定每半年重新出具一次借据,但被告不履行双方约定。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借款本息共计x元。
被告辩称:其借原告款项属实,所付利息也属实,但暂时无力还款。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两张,以此证明被告借其x元属实,约定的利息也属实。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于原告提供的借据,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于2008年12月1日给原告出具两张借据,载明借原告现金共计x元,并约定其中x元每月利息为800元,另5000元不计利息。其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利息x元,但未归还借款本金。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欠原告两个月的利息1600元。
本院认为:因被告认可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相应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16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秦某某借款本息共计x元。
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立平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