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嘉颖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顾某某。
关于仲裁申请人顾某某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嘉颖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等事宜仲裁案,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虹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书。申请人上海嘉颖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09年9月,申请人上海嘉颖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关于撤销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虹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上海嘉颖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嘉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虹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上海嘉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浦琛
代理审判员陈樱
书记员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