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路湘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洞井镇X村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炎辉、乔某,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路湘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甲、周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路湘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某甲、周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900元,由原告湖南路湘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湘辉
审判员尹春辉
代理审判员左强
二O一O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龚甜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