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告湖南旺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受理原告湖南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旺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湖南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旺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旺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2265元,财产保全费1607元,合计3872元,由原告湖南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陈进
代理审判员姜铮
人民陪审员黄某忠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鲁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