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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夏某丁滥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睢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18日被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4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睢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18日被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4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睢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18日被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4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18日被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4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夏某丁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夏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夏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夏某丁四人在睢县X乡X村以5300元的价格购买了王行村村民王培礼位于该村西南地的12颗杨树。四被告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将12颗杨树伐倒。2010年12月17日,四被告人准备将伐下的杨树装车时,被睢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四被告人所伐林木蓄积14.557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夏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某的证言;物证、书证——作案工具照片(三轮车、油锯)、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据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夏某丁违反森林法规,在没有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本院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某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夏某丁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五、四被告人所用的犯罪工具三辆机动三轮车、油锯由扣缴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翟晨飞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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