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
原告郝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奚向军,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正,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万昌科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桂树,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技术合同纠纷
两原告诉称:两原告系从事镀铝包装材料的专业技术人员,被告系包装材料生产企业。2008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署《技术合作协议书》,约定:两原告向被告提供镀铝纸的专业生产技术,被告提供场地、资金等共同进行镀铝纸的生产,被告应当支付两原告技术服务费、奖励金,合作期限为3年,合作期内如被告原因终止协议,应向两原告支付违约金等。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协议,但合同履行至2010年1月28日,被告书面通知两原告解除合同。为此,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解约无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2009年12月的技术服务费5万元、奖励费6万元。
被告应诉后称,愿意向两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违约金人民币22万元,一次性买断两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供的技术,双方不得再要求对方承担任何责任。原告表示同意。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东万昌科艺材料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12日之前支付原告潘某、郝某技术服务费、违约金总额计人民币22万元;
二、若被告广东万昌科艺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本调解书主文第一项约定之义务,则被告广东万昌科艺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潘某、郝某技术服务费、违约金总额计人民币35万元,两原告有权就未付之余款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75元,由两原告潘某、郝某负担人民币1637.5元,被告广东万昌科艺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637.5元(已履行);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滢
审判员方产
代理审判员严骏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