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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卞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卞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卞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诉讼标的已履行为由,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黎金娣

代理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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