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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时间:2009-09-02  当事人:   法官:王长江   文号:(2009)芙民初字第1904号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现住湖南省浏阳市X镇永安社区。

委托代理人许红祝,长沙市鑫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胥任远,长沙市鑫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乙(刘某甲的儿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刘某甲因与被告刘某乙发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长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剑璞、人民陪审员左回云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甲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师家老屋X栋X楼X号房屋(建筑面积61.2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私房改字第x号,现门牌号为长沙市芙蓉区X村X栋X号)系刘某甲与罗平细(已故)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甲将该房屋的自有份额及其按法定继承应继承罗平细的份额与刘某林赠与的份额(刘某林系罗平细的继女儿,刘某林已书面表示自愿将其按法定继承应继承罗平细的上述房产份额赠与给刘某甲)作价x元整体转让给刘某乙;

二、刘某乙在向刘某甲支付房价款x元后,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师家老屋X栋X楼X号房屋归刘某乙所有,刘某甲须配合刘某乙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过户手续;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3362元,减半收取1681元,由刘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长江

审判员孙剑璞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二00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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