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乙。
委托代理人齐勇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辛。
上诉人董某乙因与被上诉人肖某丙、董某丁、董某戊、董某己、董某庚、董某辛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某乙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某乙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上诉人董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黄某勇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