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公安局葛埠口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原阳县公安局葛埠口派出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原阳县公安局葛埠口派出所干警。
第三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杨某某因原阳县公安局葛埠口派出所、第三人刘某某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琦
审判员刘某春
代理审判员韩涛海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