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诉某土地储备中心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某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皋某,主任。

被告上海市某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叶某,主任。

被告上海某拆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某,上海某拆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某,男,住(略)。

第三人童某,女,住(略)。

第三人李某,男,住(略)。

第三人盛某,女,住(略)。

第三人李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住(略)。

第三人顾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住(略)。

第三人李某,男,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男,住(略)。

第三人李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土地储备中心、被告上海市某土地发展中心、被告上海某拆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芳芳

书记员书记员周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