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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凯格路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市X路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培,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琼怡,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长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广州市X路皮具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1月1日香港富丽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富丽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两份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富丽公司许可原告在第18类商品上独占使用其享有的第x号(袋鼠图形和x文字圆形组合)、第x号(袋鼠图形和x文字方形组合)注册商标,许可期限均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该两份合同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2009年8月9日双方续签合同,将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许可期限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此外,富丽公司还与原告先后签订两份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富丽公司许可原告在第18类商品上独占使用其享有的第x号(x文字)注册商标,许可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2006年5月1日香港侨昌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侨昌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侨昌公司许可原告在第25类商品上独占使用其享有的第x号(圆形袋鼠图案和x文字组合)注册商标,授权期限自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止,后双方先后续签三份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将许可期限延长至2010年7月31日止。上述四份合同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2005年11月1日原告授权上海尔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博公司)在被告旗下全国商场经销含有第x号、第x号注册商标的真皮皮具系列产品,有效期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原告自2006年1月1日起向尔博公司提供经销的授权商品。但自2006年1月至2008年8月,尔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某将假冒的x(袋鼠)品牌皮具商品销售给被告公司,共计销售假冒侵权产品12,967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54,363.42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销售商,未尽审核义务和合理的注意义务,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80,000元。审理中,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12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广州市X路皮具有限公司人民币174,025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广州市X路皮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75元,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75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8月12日前支付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戚继敏

审判员金滢

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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