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李XX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X村,系永宁采油厂职工。
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X诉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审理查明:2010年2月8日(农历)被告马XX,称给其岳父看病,故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息4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以及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马XX于2012年7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XX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至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被告马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徐佰东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万多玉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