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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戚××诉被告张××、汪××、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X镇X街X号。

被告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志丹县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址同上。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汪××,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址同上。

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农发行家属楼。

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戚××诉被告张××、汪××、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被告张××、汪××向原告戚××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000元,借款期限1年,并由被告米××为其担保;此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后因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未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100000本金,和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张××、汪××于201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戚礼生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月息2000元);由被告米宏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由被告××、汪××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万多玉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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