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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为了低价租赁安阳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房屋,分别在安阳市X路手机卖场和安阳市X路电信城迪信通办公室分三次送给安阳迪信通公司负责人马某(已判处刑罚)好处费人民币x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当庭出示、质证的被告人李某的供诉、证人马某、张某、刘某某、杨某某证言、书证收到条、租房协议、刑事判决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钱财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梁艳红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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