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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与被告龚某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住所地:江永县X镇XX。

法定代表人龚某,场长。

被告龚某,男,196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略)x,瑶族,湖南某道县X村。

案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原告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与被告龚某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朝云独任审理。原告诉称,被告自2008年10月15日以来,在原告单位竞购了11019.857立方米木材,总价款(略).11元。被告缴纳押金(略)元,预交木材款(略)元,至今尚欠原告木材款340661.11元。被告认可了未交足木材款的事实及所欠木材款数额。

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由被告龚某于2011年12月30前给付被告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欠款总额340661.11元的的一半即170000元;余款170661.11元及案件受理费1712.5元,合计172373.61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全部给付完毕。给付方式为从2011年陈XX购买原告洪洞分场所交木材款押金中扣除。

本案案件受理费6450元,减半收取3225元,被告自愿承担1712.5元,原告承担151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1年11月30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朝云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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