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娄义科,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兴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某。
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兴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凌崧
审判员孙巾淋
代理审判员王铿华
书记员胡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