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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信用卡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略),高中文化,上海环球旅游旅行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略)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因本案于201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1月4日,被告人韩某向建设银行申领了龙卡双币种贷记卡一张(卡号x),额度为人民币x元。至2007年6月9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9990元,尚欠建设银行本金人民币x.2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0年5月15日,(略)公安局浦东分局电话通知被告人韩某到案,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韩某退赔了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建设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消费明细、催收记录、存款凭条、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

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韩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韩某已退赔了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石耀辉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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