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原告刘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刘某与被告王某、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刘某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7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355元,由原告王某、刘某负担。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吴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