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胡某丙等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胡某丙(曾用名胡X、胡某月),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00年9月8日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2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9日被逮捕。2010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丙、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周某乙、赵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0)宝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胡某丙、郜某翔未提出上诉,原判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周某乙、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1日下午16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丙在宝丰县X镇X村胡某自然村遇到与其素有矛盾的本村村民胡某甲,被告人胡某丙即上前对胡某甲进行殴打,后被告人郜某某也参与对胡某甲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胡某甲之妻、胡某甲之母前来劝解,胡某丙、郜某某二人又将胡某甲之妻周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胡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住院治疗25天,院外休息3个月,花去医疗费5790.46元;误工费6296.25(54.75×115天,其从事的为建筑业)元;护理费933.75(37.35×25天)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25×30)元;营养费250(10×25天);各项合计共x.4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丙、郜某某愿意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x元,因双方意见悬殊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胡某丙供述,2009年12月21日下午,其与内弟郜某某坐出租车和司机三人一块回家。到本村经过胡某甲家门口,当时胡某甲和他妻子在那站,他门口有水坑,车开的快可能轧到水里溅到胡某甲妻子身上了,胡某甲妻子很骂哩,车也没有停就走了。到了其家门口自己下来,他俩掉转车头走了。其想着以前与胡某甲两家有矛盾,今天她又很骂哩,自己就又来到胡某甲和他妻子跟前,用其手里拿的包朝胡某甲的头上砸一下,接着就用拳头朝他的头上打一拳,胡某甲也用拳头朝其身上打。二人对打的时候,胡某甲的妻子也上来打,他两人将自己按倒在地上了,其从地上起来后又用拳头朝胡某甲的前胸处打。这时胡某甲他娘也来了,也胡某着打自己。正在对打的时候,其内弟和司机也拐回来了,司机没有下车,其内弟下车后,胡某甲他娘拿石头砸其内弟,其内弟上去抓住胡某甲他娘的衣领,自己就赶紧说她上年龄了别动她,其内弟就放手了。这时胡某甲拾起石头朝其砸也没有砸住,又用石头砸其内弟,俺内弟上去抱住胡某甲将他按地上了。自己上去朝胡某甲的身上跺一脚后对其内弟说别打了,就停手不打了,后来就走了。

其用拳头照胡某甲的前胸和左肋处打了,他倒地后自己跺了他肚子一脚,打了胡某甲妻子一耳光。没有打胡某甲他娘。当时胡某甲妻子鼻子流血了。郜某某就将胡某甲捺地上了,没有打。司机下车了,没有参与打架。

其还供述,郜某某当时将胡某甲捺地上后,用脚照胡某甲的身上跺了,具体跺几下其说不上来。

(2)被告人郜某某供述,2009年冬天的一天,其和姐夫胡某丙到宝丰县劳动局办事,出来以后就在宝丰县春风购物广场那里租了一辆红色的和桑塔纳差不多形状的车,一路先上胡某去了。到胡某村上没有叫车开到月六家门口,停在村北的东西水泥路上了。司机没有下车,自己在月六家没有停多长时间,都走了,月六当时也出来了。其走到车跟前正要开车门时,听见月六和别人打架的声音,其和司机都拐回来了,在村上一条南北路,路靠边有堆沙子的地方,其看到胡某丙正和二个女里(一个上岁数里,一个稍微年轻一点的女里)及一个男里对打里。自己到跟前以后上前把这个男的崴倒地上,使拳头照住他的身上乱打几下,也不知道具体都打这个男的身上哪里了。这时那俩个女的都撕拽自己哩,其姐夫正在干什么都没有注意,后来自己又骂几句,司机当时还说别打了走吧。其姐夫月六拿着一个包回家了,自己和司机都一路拐回来开车走了。

因为其和胡某丙有亲戚,才拐回去帮他的,司机没有参与打架。双方都没有使用东西,都是用拳头。

当时其姐夫说这就是打你姐的人,其就把胡某甲捺倒地上照他身上打。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胡某甲陈述,2009年12月21日的下午5点左右,其从外边串亲戚回来后和本村的李奇华一路去串门玩。快走到胡某中门口时,不防本村的胡某丙手里拿一个挎包就上其头上套,套住头以后就开始用拳头照住其头上乱打。自己把包摘下来扔到地上都正南跑了。胡某在后边追着打,跑有20米的距离,没有看清楚胡某的内弟郜某某从哪里过来了,也记不住风翔手里有无东西,他就开始照住自己身上乱打。胡某当时没有拿别的啥东西,他们俩个人把自己打倒在地上,后来的事情就不知道了。等又醒过来时看到妻子、母亲都在自己身边,之后就上石桥卫生院了。

其眼上有伤,医生说肋骨骨折了,眼上的伤是胡某打的,肋骨的伤是风翔用脚跺的,当时就他俩打了,今年正月两家打过架,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

大约2008年8月份,胡某丙家的狗被毒死,胡某丙说是其家人毒死的,为此两家生气经中间人说和私了解决了,2009年正月为此事两家又发生打架,最后派出所的人调解处理了,胡某丙赔偿自己500元钱一次解决到底,500元钱是牛红彬捎给自己的。

(2)被害人周某丁陈述,2009年12月21日下午大约五点时,其和俺丈夫一块从家出来去交电费。到本村X路上,其丈夫和李奇华并肩说着话在前面走,自己在后边跟着。这时候,其听见后面有人打电话说:拐回来一下,拐回来一下收拾他。其回头一看是本村的胡某丙,他手里拿了一个黑色的包,走到其丈夫跟前,将包往脖子上一挂,啥话也没有说,一只手抓住衣服领子,一只手都用拳头朝其丈夫的脸上打。自己都赶紧上前去拉胡某丙也拉不住,本村的林英出来喊着,您并打了回家吧。这时从北边过来一辆红色桑塔纳车,从车上下来两个人,一个是司机,一个是胡某丙他小舅子,不知道叫啥,闹店镇人,也是啥话都没有说上前拉住其丈夫就打。其给他们跪下来说并打了,他们都不听继续打,其拉着丈夫朝南跑,跑到南北路上的沙堆处时。胡某丙及他小舅子、司机三个人追上将其丈夫按倒沙堆上打。胡某丙他小舅子骑在其丈夫身上打,胡某丙和那个司机用脚跺。自己上去拉胡某丙他小舅子,他从沙堆上拾起来一个石头朝其头上砸了一下,其前额处当时都流血了。这时候孩儿他奶奶赵某某来了,看见胡某丙在围着打胡某甲就上前拉,自己当时一只手捂住头,一只手护丈夫,听见孩他奶奶“唉呀”一声,回头一看胡某丙拉住孩他奶奶将她摔倒在沙堆上。孩他奶奶就用右手扶住左手躺在沙堆上不会动了都停手不打了,胡某丙他小舅子和那一个司机开着车走了,胡某丙也回家了。

其证实打架的原因与胡某甲所证一致。

3、证人证言

(1)证人胡XX证言证实,2009年12月21日下午大约4点左右,在本村的一条南北路上时,看到胡某甲和他妻子、李奇华、胡某丙在一起好像都是正北走里。胡某丙用手里拿的一个黑色包套在学政的头上了,套住学政的头以后,就开始使拳头照住学政的头上乱打。学政这时都开始往南退,学政的家里周某丁拉住学政往后退,不让胡某丙打,奇华在边站着没有动弹。这时从北边又来二个男的,这二个人下来车以后就开始和胡某丙一起开始乱打学政,没有看清他们手里拿没有拿东西。当时听到胡某丙说到:谁报110砍死谁。其听到这里和看到这种情况都走了,以后的事情都不知道了。

(2)证人杨X证言证实,2009年12月21日的下午,其在家门口站,看到本村的胡某甲和他家里、李奇华、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一路正北来了。正走着时本村的胡某丙也不知道从哪里出来了,到学政跟前就开始打学政。看到学政的家里周某当时拉着学政都往后退,月六在打着学政的时候其看到从北边又过来一辆小车。从车上下来二个人也开始打学政,后来其看到学政、周某、学政他娘都躺在地上乱喊叫。那两个人开着车走了,月六也不知道上哪里走了。

(3)证人胡XX证言证实打架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节与周某乙陈述相一致。

(4)证人赵XX证言,2009年12月21日下午5点多钟,其看见北边张德领家的门口有人打架,就去看一下,到打架的地方看见是本村的胡某六还有两不认识的人在用拳头和石头照住其儿子胡某甲的头部和肋部打。自己就上前去拉,还没有拉住哩,胡某六就用一个东西照住其左手脖处扪了一下,用手拧住自己的左手甩了一下,其就倒在石头籽堆上了。去拉时看见其媳妇头上有血,儿子头上也有血。

(5)证人李XX证言证实,其当时和学政一块朝北走,学政他妻子是在后边跟着。正走的时候,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转过身看见本村的胡某丙和胡某甲打起来了,自己劝他们也劝不住,就回家了。

(6)证人牛XX证言证实,2009年胡某甲和胡某丙打架,胡某甲找自己说过这事,后来派出所给其说这事调解处理了,胡某丙赔偿胡某甲500元钱,这钱由自己给的胡某甲。

4、鉴定结论证实,胡某甲的损伤符合钝器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周某丁的损伤符合钝器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5、伤情照片证实了胡某甲、周某乙的受伤部位及伤情状况。

6、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3)宝丰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证明证实赵某某伤情轻微未作伤情鉴定;(4)调解协议书证实,2009年3月5日胡某甲与胡某丙双方曾发生过打架并达成调解协议的事实。

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住院病历证实了胡某甲要求赔偿的相关事实。

上述1-6项证据,均由宝丰县检察院提供、第7项证据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1-7项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法庭予以确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丙、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郜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胡某丙、郜某某的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胡某丙、郜某某应当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法有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经查,虽然周某乙、胡某培证实赵某某的伤是胡某丙造成的,但二人均与赵某某有利害关系,其他人并没有证实赵某某有伤和伤是谁造成的,而赵某某左腕的骨折在当天检查时系陈旧性骨折,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叶俊庆认为二被告人对原告人无端进行殴打,对二被告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的代理意见。经查,被告人胡某丙与胡某甲素有矛盾,曾多次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本次打架是基于过去的矛盾所起,并非无缘无故,二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正确,辩护人对二被告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的代理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代理人认为1、被告人胡某丙主观恶性大;2、犯罪情节恶劣;3、二被告人犯罪逃跑后对另外一个同案人不予供述;4、被告人胡某丙有多次犯罪前科;5、被告人郜某某积极参与打架,应以主犯定罪量刑,请求法庭对二被告人从严判处的代理意见。经查,1、2、4条意见基本符合事实,量刑时酌情考虑。第3条意见,因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胡某甲证实当时有胡某丙、郜某某二人打自己,而其他人证实除二被告人之外还有一个人殴打胡某甲,由此是否有第三个人对胡某甲殴打,证实不足,该条意见不予采纳。第5条意见经查,高风翔虽然参与了打架,本案并不是由郜某某引起,郜某某是受胡某丙的指使参与打架的,代理人认为应以主犯对郜某某定罪量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其请求对二被告人从严判处的代理意见,将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处理。但本案是系同村村民之间生活琐事引起的纠纷,二被告人均愿意赔偿经济损失,量刑时适当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胡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二、被告人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三、由被告人胡某丙、郜某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各项经济损失x.46元,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付清。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胡某甲、周某丁、赵某某上诉称,1,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对上诉人赵某某人身损害不予赔偿是错误的;2,原审未认定上诉人周某丁的治疗费用错误;3,原审对上诉人胡某甲的护理费判决太低;4,要求原审被告人对上诉人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经二审查明事实及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一致。原判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出示、宣读、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丙、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周某丁不能提供其治疗等相关费用的证据,本院无法支持。上诉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规定,本院亦不予支持。上诉人赵某某的伤是谁所致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故要求赔偿治疗等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故上诉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胡某甲、周某丁、赵某某之上诉,维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0)宝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艳丽

审判员徐发营

代理审判员段励萍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倩(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