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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减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曹某,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3日作出(2004)佛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09年1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6个月,服刑期至2018年1月7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1年11月7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送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武陵监狱提出,罪犯曹某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今年二月份以来一直操作电动机,操作电动机需要手脚快、反应快,该犯能积极劳动,能比较好的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没有出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09、2010年三课各科成绩合格,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改造质量评估评为B等次。考核截止到2011年9月共获奖励分117.3分。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武陵监狱认定罪犯曹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曹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某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三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十月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云良

审判员黄志坚

审判员聂景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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