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2月31日因盗窃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2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在滑县X路口刘艳娇开的热干面门市门口,将刘艳娇的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评估价值1598元。间隔3、4天刘艳娇的丈夫王飞怀疑是牛某某所为,便找到牛某某将电动车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二百六十四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0日起至2010年8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建领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振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