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学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湖南东工人街X栋X号。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湖南东工人街X栋X号。
被告: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炉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号。
案由:抚养费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甲系被告孙某乙之子,原告孙某甲的母亲李某某与被告孙某乙于2009年8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孙某甲由其母亲抚育,被告孙某乙自2009年8月起给付原告孙某甲抚育费。现原、被告因抚育费问题产生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孙某乙从2010年3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孙某甲抚育费800元,至原告孙某甲经济独立时止。
二、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付),由原告孙某甲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小红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零一零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