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清丰县人,2010年1月22日犯滥用职权罪被清丰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在任清丰县X乡人民政府西南管区计生书记期间,严重违反《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预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中止妊娠”的方式,对辖区内计划外怀孕的王某某夫妇、常某某夫妇等8户预收社会抚养费,放任上述人员计划外生育8人,严重影响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某、李某乙、黄某丙、李某丁、张某某、李某戊、唐某某、王某某、罗某某、袁某某、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证言,户籍证明,清丰县X乡人民政府证明,婴儿入户申请书,清丰县X乡人大主席团证明,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清丰县统计局证明,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清丰县X乡西南管区计划生育工作期间,超越职权,违法处理事项,放任计划外生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所征收社会抚养费已上缴财政,犯罪情节轻微,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崔丽红
审判员库锁庆
代理审判员韩清蓉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