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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某。

被告孙某。

原告陆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力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经亲戚介绍于2008年9月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原告返回新西兰定居地工作。2009年2月14日原告再次回上海,双方在没有详细了解的情况下,于2009年2月24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同年3月10日,原告返还新西兰。被告也于同年7月4日离开上海到新西兰进行语言进修。双方在新西兰共同生活2个月后,原告发现双方的脾气、性格、爱好、趣向差异很大,双方经常吵架,且一吵架被告就离开住处出走。考虑到被告在国外人生地不熟,为了其人身安全,原告多次劝阻但无果。双方遂分房居住。原告也曾试图与被告沟通交流,但也以失败告终。现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分割。2009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返还上海后也各自住回自己父母处。双方实际并无感情基础,原想通过交流加强,但因双方无法融洽,致使感情彻底破裂,故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孙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好的,只是因为被告出国与原告在国外生活时,基于家庭琐事有些争吵,但感情未破裂,希望相互体谅,改善关系,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亲戚介绍于2008年9月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原告返回新西兰定居地工作。2009年2月14日原告再次回上海,双方于2009年2月24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同年3月,原告返还新西兰。被告也于同年7月4日离开上海到新西兰进行语言进修。同年9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同年12月原、被告返回中国,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现虽为生活琐事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因双方在国外生活,被告从小生活在国内,初赴国外,环境改变又与原告刚刚开始共同生活,生活中的小摩擦难免存在,考虑到被告在审理中诚意要求和好,原告也应给与机会,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今后双方应做到相互尊重、互相照顾,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陆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陆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孙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力新

书记员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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