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某县X镇X路。
被执行人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某省某某县X乡X村X组。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阳某的银行存款11000元(账号余额仅1054.61元,每六个月扣划一次)。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某日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