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凡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告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
原告凡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思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凡某和被告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凡某诉称,原告凡某与被告周某于2002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2年2月28日在安仁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取名周某思,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取名周某琳。由于被告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对原告产生不满情绪,经常因生活琐事打骂原告,因感情不和,原、被告从2011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周某思由被告抚养,次女周某琳由原告抚养。被告周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婚生女孩均由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
经查明,原告凡某与被告周某于2002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2年2月28日在安仁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取名周某思,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取名周某琳。由于原、被告相互不信任,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原、被告从2011年3月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凡某提出离婚,被告周某表示同意;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周某思、周某琳均由被告周某抚养,不要求原告凡某支付抚养费;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凡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思平
二O一二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