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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法民二初字第39号原告曹XX诉被告谢XX、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X镇。被告谢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X区。被告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X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诉被告谢XX、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X以被告谢XX去世为由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X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本页无正文)审判员赵伟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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