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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2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2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8日夜,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陶宁东(已判刑)等人驾驶一辆面包车窜至滑县X乡X村,趁冢上村商户肖某乙经营的化肥点无人看管之机,将化肥点的54袋心连心牌复合肥盗窃走,经评估价值4320元。后销赃得款已挥霍。案发后,被害人的损失已全部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乙的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情况说明,收到条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建领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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