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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杜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志勇、被上诉人杜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晓静

代审判员:王睿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李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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