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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xx与被告北票市xx铁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票市人民法院

原告程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北票市X区。

委托代理人赵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票市xx铁矿,住所地北票市X村。

负责人鲁xx,矿长。

委托代理人王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xx与被告北票市xx铁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xx于2012年5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xx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程xx负担。

审判员郭振萍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霍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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