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北票市X区。
委托代理人赵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票市xx铁矿,住所地北票市X村。
负责人鲁xx,矿长。
委托代理人王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xx与被告北票市xx铁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xx于2012年5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xx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程xx负担。
审判员郭振萍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霍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