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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x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汪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居民,住临澧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李安,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居民,住临澧县X镇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x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xx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某请,要求对被告蒋xx在银行的存款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汪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蒋xx在银行的存款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某明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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