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居民,住临澧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李安,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居民,住临澧县X镇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x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xx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某请,要求对被告蒋xx在银行的存款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汪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蒋xx在银行的存款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某明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