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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开设赌场案
时间:2008-12-25  当事人:   法官:覃方平   文号:〔2009〕巴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07年底至2008年11月,被告人陈某在其租住的巴东县X镇北京大道X号李斯翠的住房内提供麻将机、扑克牌等工具,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1)报案记录;(2)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3)调取证据清单;(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5)搜查笔录。

2、证人证言:证人黎虹、刘正平、陈某平、周红娟、田高勇、田恒清、冯家艳、陈某、邓华山、田华、陈某云,李卫、詹君敏、李传龙、马俊波、向仕清、曾维坤、田恒井、宋兴琼、宋秀蓉、徐东、田延斌、熊敏、邓小艳、干玉娥、易前芬、田世高、蔡世珍、周播、杨涛的证言。

3、勘验、检查笔录:巴东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10年10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覃方平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先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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