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告:刘某(刘某梅),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某诉被告刘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0年4月22日办理了登记结婚(已依法宣告为无效婚姻)。双方在谈婚期间,原告给付被告礼金4.2万元,为被告购买手机一部,手镯一个,以及衣物等。双方定婚时,为招待亲友原告花现金4000余元。被告家在修房等方面,原告在财物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原、被告领取结婚证后被告多次外出不归,为寻找被告,原告又花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现原告在向本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同时,要求被告返还谈婚期间给付的彩礼以及财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刘某自愿一次性返还给苏某给付的彩礼及财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x元(此给付条款限调解书送达时付清)。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苏某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