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住长沙市X路一段X号国贸大厦。
负责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景明,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职工,职务:经理。
被告湖南省湘绣研究所,住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所长。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被告湖南省湘绣研究所发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谭今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省湘绣研究所一次性将清偿款项132万元交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后,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同意对被告湖南省湘绣研究所应承担的剩余债务(借款利息)不再追索,并就剩余债务不向被告湖南省湘绣研究所主张担保权利.
二、被告湖南省湘绣研究所已于2009年5月12日将上述款项转账支付给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湖南省湘绣研究所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09年5月1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今
二○○九年五月一十二日
书记员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