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汉族,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童某某,男,汉族,住(略)。
再审申请人徐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童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诉称银行利率应按中原区法院(1999)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开始计算。
经审查查明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徐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童某某在中原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日作出(1999)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于2008年7月19日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系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借款利率应按新的还款协议约定计算,未约定的应按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计算,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范书娟
审判员李运动
审判员崔航微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郜仙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