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光亚,河南汇星(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钟某某因与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光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中上诉人钟某某交纳的1740元、上诉人李某某交纳的625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缑兵伟
代理审判员刘冬凯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