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某诉称,2008年8月20日,被告借原告现金6000元,当日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给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现金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0日,被告李某某借原告卢某某现金6000元,并且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某欠原告卢某某现金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卢某某现金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海港
审判员刘斯汉
审判员韩冰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叶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