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窝藏罪,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4日13时35分许,刘某某(已判刑)驾驶农用车与被害人王某某相撞,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刘某某于2007年6月份逃窜至被告人胡某某处,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刘某某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况,仍帮助其找工作,在公安机关询问刘某某下落时,其提供假证明,为刘某某逃匿提供便利。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有,被告人胡某某关于帮助刘某某逃匿的供述、证人梁某某、刘某、吴某某、季某某、胡某某关于刘某某肇事后找到胡某某寻求帮助的证言、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之所为已构成窝藏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窝藏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窝藏罪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刘某某犯罪,仍为其逃匿提供帮助,核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窝藏罪,判处管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韩凤明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胡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