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2007年出生。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1978年出生(系黄某乙之母)。
委托代理人朱清钰,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丙,男,198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黄某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清钰、被告黄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被告黄某丙系原告黄某乙之父。2007年6月22日,被告黄某丙与原告黄某乙之母赵某某协议离婚,根据被告黄某丙同赵某某的商议,儿子黄某乙由赵某某抚养,被告于2008年11月6日出具欠条一份:“欠黄某乙现金贰万贰仟元见面礼钱。”原告黄某乙之母赵某某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至今仅给付壹万贰千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黄某丙辩称:本案是赠与合同纠纷,现被告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某丙系原告黄某乙之父。2007年6月22日,被告黄某丙与原告黄某乙之母赵某某协议离婚,2008年6月30日,黄某丙与赵某某就其婚生子黄某乙的抚养权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儿子黄某乙由赵某某抚养。2008年11月6日,被告黄某丙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黄某乙现金贰万贰仟元见面礼钱。原告黄某乙之母赵某某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至今仅给付壹万贰千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丙欠原告黄某乙现金x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黄某乙出生后,亲戚朋友给其见面礼,是基于父母关系而给予黄某乙的赠与,而不是对黄某乙父母的赠与。被告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0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乙欠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黄某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瑜
审判员陈付生
代理审判员李红歌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