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顾X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XX诉称,其与被告于200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无感情基础,婚后被告经常无故外出不归。2009年10月24日,被告又一次离家外出,至今音信全无,故其于2010年1月2日向派出所报案。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归还原告结婚礼金等。
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王X未具答辩。
基于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即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较长时间未与原告联系,无要求和好的诚意及表现,且被告离家未归,夫妻分居时间较长,可见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准许。对双方的财产及债务情况,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核实,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双方可在今后另行主张。被告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顾XX与被告王X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顾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金
审判员姚利伟
代理审判员凌琳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