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某,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干部。
上诉人时某因要求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时某要求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履行授予其学士学位,并为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法定职责,缺乏法律依据。其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为被告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时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杰
审判员乔军
代理审判员何君慧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郎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