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09-03-19  当事人:   法官:王超峰   文号:(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59号

原告张某某,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乐华,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马某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超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查明,原告自2005年7月开始一直受雇于被告,在被告的采沙船上工作。2007年11月13日,原告在工作时,摔倒在船舷铁架上,造成了损害。经过法医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后休息90天,住院期间需一人陪护。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医疗费,但拒绝赔偿其他费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x.5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某在2009年3月29日之前向原告张某某一次性支付6500元赔偿款;

二、原告张某某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超峰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唐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