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政德,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兆宝,郑州市二七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曹县友升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X镇X村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任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曹县友升木制品有限公司、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钟晓奇
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