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立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X区XX
上诉人刘XX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立字第X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上班时受到伤害应属工伤,岳阳市中医院应负担上诉人的损失费用,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请求工伤损害赔偿的,必须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上诉人刘XX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于法无据,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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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彭某